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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润泽与宋恩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润泽,宋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万润泽,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宋恩波,男,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万润泽与宋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万润泽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万润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