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润泽与宋恩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润泽,宋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万润泽,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宋恩波,男,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万润泽与宋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万润泽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万润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