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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卢浩文、沈励呈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浩文,沈励呈,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416号原告卢浩文,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朱嘉琪,女,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原告沈励呈,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沈美光,男,1951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倪华。委托代理人郭霞云。原告卢浩文、沈励呈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所作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决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卢浩文、沈励呈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卢湾第17街坊西南块旧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该延长决定针对的原沪卢房地拆许字【2007】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08年已被变更,对其延长系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上述延长决定。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于2012年12月24日对原沪卢房地拆许字【2007】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的期限予以延长,并于同月26日在“上海黄浦”网站主动公开,同月28日在基地公示栏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故两原告在两年前即应知晓被诉延长决定的内容,两原告现至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卢湾第17街坊西南块旧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认定“世博园区专用交通联络线淮海中路站结合卢湾第17街坊西南块旧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沪卢房地拆许字【2007】第08号)因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房屋拆迁,经审核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2012年12月26日,被告在政府网站“上海黄浦”(www.huangpuqu.sh.cn)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栏中主动公开上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同月28日,被告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在基地公示栏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张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后,于同月26日在政府网站上予以主动公开,又于同月28日在基地公示栏和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两原告应当已知晓该公告的内容。现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浩文、沈励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卢浩文、沈励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