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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菊华与被执行人张振巧、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菊华,张振巧,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尹菊华,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巧,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玲,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菊华与被执行人张振巧、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