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菊华与被执行人张振巧、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菊华,张振巧,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尹菊华,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巧,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玲,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菊华与被执行人张振巧、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