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段某某,男,陕西省乾县人。被告陈某某,男,陕西省礼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 伟 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人民陪审员 杨 志 红二○一五年十月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立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