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谢纪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73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谢纪玄。上诉人谢纪玄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执立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谢纪玄于2014年4月28日和2014年5月13日两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而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答复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及判决的内容不符,未正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申请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将处理结果向其函告。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关于谢纪玄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已履行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43号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故谢纪玄的执行申请已无执行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谢纪玄如认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建文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