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4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绰号波仔),男,汉族,住电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何某甲、何某乙、朱某、姬某、邹某、李某、吴某、陈某甲、许某、钟某、胡某甲、黄某及被告人卢某等13人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一路边小庙结为兄弟,号称“十三太保”。2013年12月22日0时许,姬某接黎某电话称黎熊某华大家乐溜冰场被打,随后,上述“十三太保”成员及何某丙等人赶到大家乐溜冰场,何某乙手持砍刀,邹某、何某丙等其余人员手持钢管、木板、扫把等,在喜龙康大厦一楼将被害人陈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3月9日21时许,何某甲、许某、李某、朱某、田某等人在龙华新区油松飞鹰溜冰场同被害人邱某等人发生纠纷,何某甲便打电话给卢某,卢某便邀约陈某甲、吴某、钟某、邹某、何某乙、胡某甲等人来到飞鹰溜冰场外面对邱某等人进行追打,邱某被打伤。被害人姚某也被卢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否认控罪,辩称我没有参与第一单,只参与了第二单,去的时候也没有拿工具,但当时他们已经打完,在吃宵夜,我没有参与打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何某甲、何某乙、朱某、姬某、邹某、李某、陈某甲、许某、钟某、胡某甲、吴某、黄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卢某等13人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一路边小庙烧香磕头,结为兄弟,号称“十三太保”,主要是打架斗殴,互撑场面。2013年12月22日0时许,姬某接朋友黎某打来电话,称黎熊某华大家乐溜冰场被打了,随后,经过电话联系召集人员,上述“十三太保”成员何某甲、卢某、陈某甲、吴某、钟某、邹某、何某乙、胡某甲等十三人及团伙外人员何某丙等人赶到龙华大家乐溜冰场,其中何某乙手持砍刀,邹某、何某丙(已判决)等其余人员手持钢管、木板、扫把等,报复对方。经过追赶和砍打,该伙犯罪嫌疑人在喜龙康大厦一楼将被害人陈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3月9日21时许,何某甲、许某、李某、朱某、田某(已判决)等人在龙华新区油松飞鹰溜冰场同被害人邱某等人发生纠纷,何某甲便打电话给卢某,卢某便邀约陈某甲、吴某、钟某、邹某、何某乙、胡某甲等人来到飞鹰溜冰场外面对邱某等人进行追打,邱某被打伤。被害人姚某目击了双方争执的过程,为避免受到波及离开飞鹰溜冰场,躲在中泰科技园的附近,也被卢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22日至2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何某丙及“十三太保”成员何某甲、何某乙、朱某、姬某、邹某、李某、陈某甲、许某、钟某、胡某甲、黄某等人抓获。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卢某否认控罪,称自己不是波仔,不认识十三太保,不是十三太保成员,也没有与十三太保一起去打过架。2014年3月9日晚上,自己去了飞鹰溜冰场,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架了,自己没有参与打架。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称自己在大家乐被打,当时有人拿西瓜刀砍了自己的头部。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称自己在飞鹰溜冰场被人打伤,有男子持棍棒类的东西打自己。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称自己被人用刀砍了头部,还看见有人拿水管、木棍冲了过来,后来又人砍了自己的头部,随后其晕了过去。三、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了第一单的案发经过,称自己参与了第一单,2013年12月某日21时许,有一个叫杨哥的过生日,自己和小明、小七、大胖、小鸟、阿某甲、鸡公头、阿某丁、波仔还有几个杨哥的朋友在龙岗区坂田街道的一个酒吧喝酒。23时许,小明(何某甲)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个兄弟在龙华街道大家乐溜冰场被人欺负了,要兄弟们过去帮忙,于是小明就带上小鸟、大胖、小七、鸡公头、老陈、阿某丁、波仔过去了(当时自己和阿某甲没有去),他们走了大概半个小时,小明打电话过来给阿某甲,说他们也被打了,要过去帮忙,然后自己就跟阿某甲也过去了大家乐溜冰场,在大家乐的门口跟小明他们会合,当时除了小明他们刚开始去的人以外,还有10多个人。会合之后,老陈就带一些人(小七、向某、大胖、小明、阿某丁、波仔、小钟)冲进了大家乐溜冰场。老陈、小七和大胖拿了刀,其他几个都是拿钢管。冲进溜冰场之后,溜冰场的保安也拿着钢管和鱼叉出来了,于是两帮人就对打起来。自己这边小七和大胖有点受伤,对方不太清楚,听他们说砍了一个人。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称自己参与过两次打架,第一次是去年年底(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在大家乐溜冰场,第二次是今年3月份在飞鹰溜冰场。大家乐那次打架十三太保除了鸡公头和阿某甲都参与了,飞鹰溜冰场打架十三太保都去了。两次打架波仔都有参与。3、证人何某甲(小明)的证言,其承认自己参与两次打架的事实,详细描述了十三太保的来源,按照年纪排名,自己排老大,波仔排十二。称2013年12月22日晚上在大家乐溜冰场被人打了后,因不服气在随后自己和十几人各拿了钢管,大胖拿刀,自己拿了扫把返回去,后和对方在至尊酒吧打架。称参与大家乐溜冰场打架的有自己、大胖、鸡公头、向某、耗子、阿某乙、小陈、小鸟、小钟、小孔、阿某丁、波仔、小七、何某丙,还有其他人自己便不认识了。并称2014年3月9日晚上11时许,其在飞鹰溜冰场玩,小鸟与人发生冲突,后自己打电话给波仔,告诉他发生的事情并要他过来帮忙,同时小鸟、阿某乙、鸡公头、田某他们也各自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当时对方很多人拿钢管和木棍准备找自己这一方的麻烦,后约了十三太保的成员过来,发生了打架的事件。参与飞鹰溜冰场这件事情的除了自己还有小鸟、小陈、长毛、鸡公头、阿某丙、田某、大胖、阿某乙、阿某丁、波仔、小七等人。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4、证人朱某(鸡公头)的证言,称自己在十三太保排行老三,只参与了第二单,动手的人分别持木棍、木板,自己当时有动手,用脚踢了对方。5、同案人李某(阿某甲、阿某乙)的供述,称自己只参与了第二单,当时有一起过去打,我们这边的人分别在草丛里捡了木块、木棍和对方打架。称除自己外,其余的人都有动手。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6、证人陈某甲(老陈)的证言,称自己在十三太保中排行老七,并称自己两单都有参与。第一次当天晚上是小熊打电话说被欺负了,十三太保的成员一起过去,当时自己有拿水管站在门口,但是没有动手。当时这帮参与打架的有小孔、大胖、小七、耗子、波仔等几个人,大胖、小孔、耗子是拿刀子的,其他人拿的是钢管。第二次自己有参与打架,当时只踢了对方,大胖(何某乙)回去后刀上有血。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7、证人许某(小鸟)的证言,称自己是十三太保的成员,排行第八。并称其参与了第二单,第一单自己过去后,当时是撑场面,自己没有动手,但是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人有拿刀、铁棍的。第二单十三太保的部分成员拿了电棒、木棍,自己参与了打架,自己用拳头打了对方。确定波仔有参与两单打架。8、证人钟某(小钟)的证言,称其参与了两单。第一单自己拿了扫把,其他人拿木棍。确定第一单打架十三太保都有参与。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9、证言人吴某(阿某丁、阿盛)的证言,称自己是十三太保成员,排行十一。承认自己参与了两单,第一单自己这边有人带刀,也有人带钢管,当时自己拿了钢管,并且打了对方大腿几下。第二单自己持木棍打了对方几下,大胖拿刀砍了对方。第一次打架的时候,十三太保的兄弟都到了。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10、证人施某(长毛)的证言,称自己参与了第二单,当时接到小陈的电话说小鸟(许某)被人用电棒电了,要过去帮忙,自己和小陈去了飞鹰溜冰场附近的加油站对面,自己没有动手,但是有追对方,目的是帮忙撑场面。波仔有参与第二单打架。辨认出卢某就是波仔。11、证人田某的证言,称自己参与了第二单,是何某甲、小鸟打电话召集人,自己当时在现场,自己没有持工具,在酒吧门口用脚踢了对方。除自己外,小鸟、陈某甲、何某甲、阿某丙、阿某戊、大胖、阿某甲、阿某丁、波仔、小七、鸡公头、施某等也参与了这次打架。1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称自己参与了第二单,当时自己有夺过何某甲受理的竹棍朝对方男子的腿上打了两棍。这边参与打架的人有拿竹棍打,有的没有。除自己外,小鸟、何某甲、田某、李某、阿某丁、波仔、小七等也参与了这次打架。13、证人何某丙的证言,称自己只参与了第一单,证实自己有拿铁棍跟进去准备打的时候看见前边的人已经往回跑,自己就跟着跑了。当时大胖拿了刀,其他人有拿铁棍。14、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具体过程。14、证人林某、简某、张某、王永健、刘旭基的证言,五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案发经过,与查明事实一致。四、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三名被害人所受的损伤均为轻伤。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致多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卢某辩称自己不是“十三太保”成员,未曾参与两单打架。对此本院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证人何某乙、李某、陈某甲、钟某、吴某、施某均指认卢某就是“十三太保”中的“波仔”,并对卢某进行了辨认。二、证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陈某甲、许某、钟某、吴某均指认“波仔”有参与第一单打架;证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陈某甲、许某、施某、田某、胡某乙均指认“波仔”有参与第二单打架。三、卢某本人也承认自己在2014年3月9日到过飞鹰溜冰场想去打架。综上,多名证人均证实卢某就是“十三太保”中的波仔,对两单犯罪的细节描述相互吻合,且均指认卢某有参与两单打架。关于被告人卢某参与上述两单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卢某是“十三太保”成员且参与两单打架的事实。卢某关于自己不是“十三太保”成员及未曾参与两单打架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澄  宇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昭  贤书 记 员 梁惠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