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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洪志与刘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志,刘廷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张洪志,女。委托代理人:邱德海,男。被告:刘廷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志与被告刘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志以被告刘廷升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