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洪志与刘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志,刘廷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张洪志,女。委托代理人:邱德海,男。被告:刘廷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志与被告刘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志以被告刘廷升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