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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位运道与高洪朝、王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运道,高洪朝,王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位运道,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高洪朝,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王会霞,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高洪朝之妻。原告位运道诉被告高洪朝、王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位运道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运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