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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全城诉王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城,王全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全城。委托代理人王志杰。被告王全宝。原告王全城诉被告王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