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全城诉王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城,王全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全城。委托代理人王志杰。被告王全宝。原告王全城诉被告王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