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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生斌夏崇明、何俐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珍,夏祟明,何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夏祟明,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何俐(夏祟明之妻),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张生斌申请执行夏崇明、何俐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8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夏崇明、何俐无车辆、存款、房产、股权,且无固定住所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经证得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7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