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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壁法民初字第06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仁模与唐义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壁法民初字第06409号原告王仁模,男,1939年11月29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巿壁山区。被告唐义平,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巿壁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模与被告唐义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仁模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仁模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