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德春与被执行人和献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春,和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春,男,白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和献全,男,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城区。杨德春与和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德春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和献全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标的额是67263.35元,执行费为725.00元,共计67988.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和献全现就职于兰坪县人民武装部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献全在兰坪县人民武装部的工资收入679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和志萍执行员 : 杨 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和裔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