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郑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郑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徐祥谦,职务:董事长。被告: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辉,职务:总经理。被告: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建新,职务:总经理。被告:郑建新。本案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