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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诉保字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根宝与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根宝,朱生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诉保字00051号原告:王根宝,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生情,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宝诉被告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根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原告王根宝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生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