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和林与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和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车王镇大济路东。法定代表人:刘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明星,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和林。再审申请人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商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无棣东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