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曹强与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姚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曹强被执行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