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曹强与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姚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曹强被执行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伟、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