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XXX与泊头市郝村镇东流堡村村民委员会、李文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泊头市郝村镇东流堡村村民委员会,李文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XXX,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巨,农民。被告泊头市郝村镇东流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文贵(桂),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春发审 判 员 商保刚人民陪审员 张有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