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寿生与柯于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生,柯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寿生。被执行人柯于才。申请执行人李寿生与被执行人柯于才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30日作出(2001)蕲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银行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蕲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