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大亮与孙立涛、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亮,孙立涛,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陈大亮。被告孙立涛。被告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西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继友、王康波,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亮与被告孙立涛、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亮撤回对被告孙立涛、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亮撤回对被告孙立涛、山东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145元由原告陈大亮承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