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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18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蒋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