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永忠与王跃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忠,王跃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3564号原告秦永忠,男,1954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历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东,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原告秦永忠与被告王跃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永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秦永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代 策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