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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敏雄与赵天地、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雄被执行人赵天地被执行人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雄与被执行人赵天地、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61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