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黄秋蓉,张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黄秋蓉,张诚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897号原告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代表人黄云瑞,男,生于1947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邓海东、张治方,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蓉,女,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诚勇(系黄秋蓉丈夫),男生于197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黄秋蓉、张诚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黄云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春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