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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君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王君,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法定代表人李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雨馨,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与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君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