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庄蜜蜜与周飞、冷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周飞,冷冰,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任秀成,王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庄某。法定代理人庄同胜。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被告冷冰。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杭州路1号(沭阳苏北车市内)。负责人徐甲,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北侧(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苏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88号苏信大厦201室。负责人胡曦,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任秀成。被告王闯。原告庄某诉被告周飞、冷冰、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任秀成、王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