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傅敏与长春市铧尔跃商贸有限公司、马淑珍、赵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敏,长春市铧尔跃商贸有限公司,马淑珍,赵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傅敏,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长春市铧尔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铁君,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淑珍,女,汉族,1949年10月2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锦华,男,汉族,1999年5月26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敏诉被告长春市铧尔跃商贸有限公司、马淑珍、赵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