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尚风与高存儿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粮农。被告:高某某,男,土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