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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与大连成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大连成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被告:大连成悟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诉被告大连成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献县博讯达仪器销售中心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