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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甲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徐某与陈某甲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举证孩子的真正下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