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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淑卿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84-1号申请执行人闫淑卿。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淑卿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较多且进入执行程序,其公司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后经执行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3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