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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0104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宋想凤。被告汪某。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智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想凤、被告汪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胡某提起离婚诉讼是在汪某终止妊辰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