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鑫与马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马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董鑫。被告马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鑫与被告马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鑫负担。审 判 长 马变爱人民陪审员 张银虎人民陪审员 李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