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苗士锋与梅广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士锋,梅广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苗士锋。被执行人:梅广星。苗士锋申请执行梅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167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