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恩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XX被告朱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