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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蒋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贵保与胡艳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保,胡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蒋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贵保,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胡艳群,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蒋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艳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苏丹,女,身份证号:360104198001010024是被执行人胡艳群的配偶,被执行人胡艳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胡艳群及其配偶陈苏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艳群、陈苏丹银行存款、收入15912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