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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君杰与吴挨、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杰,吴挨,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张君杰,男,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吴挨,男,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李玲,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吴挨妻子)原告张君杰诉被告吴挨、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袁利标、代理审判员郝建勤、人民陪审员张玉忠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挨、李玲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0日,吴挨向我借款本金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书写借据一张,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无奈,我只好诉诸法院,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元及利息9600元(从借款之日算至2015年5月9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延续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吴挨、李玲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挨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张君杰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归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一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挨向原告张君杰借款2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属实,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玲与被告吴挨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挨、李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君杰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利标代理审判员  郝建勤人民陪审员  张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