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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喜波与孙祥哲、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波,孙祥哲,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喜波。委托代理人:王悦平。被告:孙祥哲。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代表人:李宏宇。委托代理人:张茂茂,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喜波与被告孙祥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喜波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波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