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黄某,无业。被告杨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孝英,无业。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世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被告育有一子。婚后被告有极强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动辄就对原告施加暴力,稍有不合,即拳打脚踢,结婚不到一年,原告被打不下十次。2015年8月20日,因送人情的事,被告将原告打伤,小腿至今未愈。被告为了抢走原告的2000元钱,将原告右手食指咬伤。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二:江陵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档案信息。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辩称:双方虽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2015年7月,我经医院检查出肝部有××,影响务工,还需花钱长期治疗。2015年8月20日,原告姐姐的儿子考上大学,我打算送500元,并买了500元鞭炮去祝贺,原告嫌少,由此引发纠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该退还我至少一万元,婚后,我靠在沙市捡破烂的钱,维持家庭开支,给原告买镇定药花去4000多元,买衣服花去5000多元。而原告打工的近两万元钱未拿出来用过。鉴于原告提出离婚,就必须退还我一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均育有子女。2014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以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则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邵世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