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征地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饶,张某某,毛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毛某饶,系毛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毛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渭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