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邱羽姗与伊美蓉、巫朝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美蓉,巫朝剑,邱羽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美蓉,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朝剑,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羽姗,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伊美蓉、巫朝剑与被上诉人邱羽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伊美蓉、巫朝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伊美蓉、巫朝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上诉人伊美蓉、巫朝剑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树 辉审 判 员 程 哲 明代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璐(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