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丹棱县威力机械厂与何开新、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天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威力机械厂,何开新,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天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赵学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晓燕,该厂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家孝,男。被告何开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迪,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英,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新天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新贵,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与被告何开新、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天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2元,由原告丹棱县威力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华明犍人民陪审员  宋永富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