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与江西华宸机械有限公司、江西中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江西华宸机械有限公司,江西中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戴伦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927号江联生活区一区14栋2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L7755957-7。负责人:李之新,该单位厂长。被告:江西华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228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1624-0。法定代表人:陈菊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中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桐木镇蕉源村。组织机构代码:59181051-4。法定代表人:戴伦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伦清,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6014-8。负责人: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华宸机械有限公司、江西中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戴伦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GC208-8挖掘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7878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凯沃工程机械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GC208-8挖掘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787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