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陶某与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26号原告:陶某,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汝某,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汝新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