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斌与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斌,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光,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3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郭苗,系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委托代理人孙书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广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广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苗,系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审被告杨光。第三人: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园区市政服务大厦4017号。法定代表人:董立国,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法定代表人:庞娜,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郭苗,系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被上诉人刘斌借款1200000元,被上诉人刘斌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查封的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冀唐国用(2011)89**号土地予以解封,同时第三人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冀唐国用(2013)第9227号的土地使用权、冀唐国用(2014)第7126号、冀唐国用(2014)第9819号、冀唐国用(2014)第9820号、冀唐国用(2014)第9821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诉人欠刘斌的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并由原审法院予以查封;二、本案剩余借款及利息和原审判决第二项律师代理费218500元,上诉人均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5天内履行完毕;三、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光、第三人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其它双方无争议。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2155.5元由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