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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徐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5号之一。负责人:潘志成。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周校英。被执行人:周校英,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带玲,女,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委托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市炎黄拍卖有限公司、广东嘉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属周校英、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四会市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械设备、热轧卷钢一批。2015年10月21日,买受人陈锐钊(身份证号)以6705339元的最高价竞得存放于周校英开办的四会市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的热轧卷板、热轧卷钢一批(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Z150702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货评估明细表第6-8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四会市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周校英厂房内的热轧卷板、热轧卷钢一批(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Z150702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货评估明细表第6-8项)归买受人陈锐钊(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巫伟文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