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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红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