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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丽芹与刘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芹,刘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姜丽芹。被告刘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芹与被告刘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丽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