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丽芹与刘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芹,刘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姜丽芹。被告刘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芹与被告刘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丽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