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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丰旺与朱红林、于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旺,于锋,朱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0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丰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于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红林,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于锋、朱红林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丰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锋、朱红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丰旺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于锋、朱红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丰旺发现被执行人于锋、朱红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