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承波与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波,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52号原告尹承波,男,1967年3月28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孙连京,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法定代表人贾西才,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光安,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原告尹承波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