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昆明与葛春波、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昆明,葛春波,王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魏昆明。被执行人葛春波。被执行人:王可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昆明与被执行人葛春波、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春波、王可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