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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昆明与葛春波、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昆明,葛春波,王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魏昆明。被执行人葛春波。被执行人:王可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昆明与被执行人葛春波、王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春波、王可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璐璐 搜索“”